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8〕29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何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3月8日,被告人何某甲先后多次伙同本屯的黄某某、陆某某二人到龙州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甲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和黄某某被龙州县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被缴获矿泉水瓶以及吸管制作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为多人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小群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