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18〕184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农某某驾驶桂FR****轻型普通货车沿崇左市工业大道由渠旧镇方向往崇左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崇左市工业大道龙赞产业园路段时尾随碰撞由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黄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某受伤后经崇左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燕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农某某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案移送。